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本制度所稱政府機關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系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
第四條 政府機關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等方面的信息:1.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姓名、職務、分工及聯系電話;2.政府機關的名稱、機構設置、職責權限、辦公場所、聯系電話及辦事指南、辦事紀律、服務承諾等事項。
(二)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的信息: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行政措施;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3.政府實事項目、重點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三)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1.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2.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3.依法應當公開的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4.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國民教育、扶貧、優撫、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5.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拔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6.社會捐贈及其分配、使用情況;7.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等。
(四)公共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督方面的信息:1.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執行以及審計情況;2.政府基金、社;鸷妥》炕鸬然鸷椭匾獙m椯Y金(經費)的籌集、分配、使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鎮籌資、籌勞情況;3.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4.公用事業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機關除了應當主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據本機關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
第七條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形成之日起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還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
(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三)政府機關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開欄、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項、期限發生變化的,政府機關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作出說明。
第十條 學校、醫院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